来源:雪球App,作者: 中国房地产报,(https://xueqiu.com/6678388456/327780527)
判刑2年,罚款10万元——就是这样一宗看似平平无奇的虚假破产案,引发最高院在“两会”发声。这背后有何玄机呢?
————
案情本末
2025年3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》“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”内容中提及该案,全文如下——
“依法严惩‘假破产、真逃债’,某公司董事长虚构公司债务2800万余元后申请破产,湖南法院以虚假破产罪定罪判刑,对恶意逃废债予以警示、震慑。”
最高院报告中关于破产重整内容,只提到两个案例,一为本案,二为新华联集团系列重整案。与新华联重整“平稳化解债务877亿元,盘活资产269亿元”相比,这一虚假破产案从情节到案值,都显得有些“渺小”。
先简单看下案情。
张某某,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兼总经理。
2021年6月,张某某在召开股东会后,向岳阳中院提交破产申请,以及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《资产清查报告》——公司资不抵债、不能偿还到期债务,由此申请破产。
1个月后,岳阳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。
之后,管理人入场,受理债权人申报,债权总申报金额为1.28亿余元……
事情至此,似乎没什么不正常,但之后,法院发现张某某有问题。
2022年11月16日,岳阳中院以“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,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尚不确定”为由,驳回该公司破产申请。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、虚假破产罪。
为啥是挪用资金罪呢?
张某某,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,又是实际负责人;既担任董事长,又兼任总经理。于是,他就利用这一职务便利,挪用公司资金——从2013年至2019年,“多次要求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给他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,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59万元”。因“数额较大,超过3个月未还”,法院认为,张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。
那虚假破产罪呢?
法院审理查明,张某某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、重复计账、虚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担虚构债务,又用篡改的公司原始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提交给某会计事务所,之后把某会计事务所根据篡改资料出具的《资产清查报告》拿给法院,跟法院说,公司资不抵债了……
按照最高院报告可知,张某某虚构了2800万余元债务,被认定为虚假破产,其性质为“假破产、真逃债”。
湖南法院认为,张某某虚假破产案“数额巨大,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,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”。不过,由于法院及时驳回,张某某犯罪未遂。所以,法院据此情节“以虚假破产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”。
挪用资金罪+虚假破产罪,二罪并罚,法院对张某某执行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同时,责令张某某返还公司人民币59万元。
————
意义在哪里?
张某某虚假破产案,情节本身平淡如水,远称不上惊心动魄。
然而,该案不仅受到了最高院的重视,且名列湖南法院“2024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”第一位。
湖南法院在概括该案意义时,有3个说法,很值得回味:
1.“本案是全省审理的首例虚假破产案件”;
2.“唤醒了‘沉睡中的罪名’”;
3.“对潜在的逃废债行为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”。
啥意思呢?
自21世纪初,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,一些企业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的现象就变得突出起来。这些企业通过隐匿资产、虚构债务等手段“假破产、真逃债”,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,扰乱金融秩序。
然而,在2006年之前,《刑法》仅有“妨害清算罪”(仅适用于企业清算阶段的违法行为,无法规制破产程序启动前的欺诈行为),对虚假破产行为的打击,缺乏直接法律依据。
2006年6月29日,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,新增第162条之二,正式设立虚假破产罪。
2010年,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文件,明确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,包括隐匿/转移财产价值达50万元以上、虚构债务金额50万元以上、造成债权人损失10万元以上等细化标准。
资料显示,全国首例以虚假破产罪定罪的案件,为2014年吉林市鹿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虚假破产案。
该案为吉林鹿王实控人崔某某,通过把正常贷款变为不良、转移资产、虚增债务等手段制造资不抵债假象,并于2011年申请破产清算,最终导致农行吉林市分行1亿余元贷款被核销。
崔某某被认定构成虚假破产罪,同时因贪污罪、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等数罪并罚,被执行有期徒刑2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20万元。其他责任人吴某某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。
但是,像鹿王制药这样的判例并不多。法律界人士对于虚假破产罪的执行及力度,也有一些看法。
比如,律师陈昊2023年在知乎上撰文《虚假破产罪-——一个几乎“破产”了的刑事罪名》,观点正是针对于此的——
“虚假破产罪曾被认为是打击逃废债的最佳武器,实际上却被束之高阁。检索案例发现,案件数量一只手就数的出来。被人笑称是一个已经‘破产’的刑事罪名。是何原因?值得人们深思。”
明白了这样的背景,也就明白,为什么张某某虚假破产案会是“湖南省首例虚假破产案件”,为什么湖南法院会说“唤醒了‘沉睡中的罪名’”。
这会是怎样一种“唤醒”呢?
在今天的大环境中,重组、破产、债务等正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,法律的支持与震慑,包括像虚假破产罪的认定,都是必要的护航手段。最高院将案件放入统一大市场构建的背景、湖南法院将案件列入优化营商环境十大案例之首,是否应该理解为明确的风向标?在点燃了一根不太引人注目的导火索之后,还会有更大的声音传来?